1954年,我奉命由晋城县检察院调往晋东南地区检察院(地址在长治)任检察员。在此之前,晋城县法院审判员贾秀峰已调地区法院任审判员。在晋城工作时,我们两个就很合得来,有事没事隔几天都要聚一聚。调到长治后,人生地不熟,认识的人只有这个贾秀峰,所以开初一段时间我经常去找他叙谈。一次,我和贾秀峰闲聊中,他忽然神神秘秘地说:“伙计,我给你看个案卷吧。”我那时人年轻,喜欢听新鲜事。他这一说,勾起了我的好奇心。我问他:“是什么案卷?”他说:“是长治县的一起刑事案,1952年发生的。去年结的案。案卷上有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的签字。那一笔字,怎么说呢?写得太棒了,太耐看了,可以说要多漂亮有多漂亮,想不想看?”我说:“老贾,你怎么也学会拿架子了?咱是哥们,有好东西的话,只要不违背原则,快拿出来让我也过过瘾。”贾秀峰见我发了急,也就不再斗嘴,转身从文件柜里拿出一个案卷,翻到最后一页,指着卷宗下方用毛笔书写的字说道:“仔细看看,这就是董老的签字。”我拿过卷宗认真端详,上面是大大的八个字:“自羞自杀,无罪释放”,下面落款是董必武三个小字。我文化水平不高,,但也能看出,董老的字写得确实好,字体端庄,笔力老道,结构严谨,刚劲中透着圆润,让人赏心悦目。即使一个专业的书法家,也不一定能比得上。我和老贾对董老的字指指划划,按照自己的眼光各自发表了评论和见解。两人欣赏了半天,我忽然想到,董老批示的这个案件,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呢?董老批示的八个字,是指什么呢?这又使我产生了好奇心。于是,在征得贾秀峰同意后,我将案卷从头到尾看了一遍,这才弄清了案件的内容和董老签字的由来。
事情还要从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说起。
1950年,即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年,国家于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婚姻、家庭、夫妻关系的法律,史称“新婚姻法”。其核心内容,在于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青年男女实行恋爱自由,结婚、离婚自由,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得横加干涉;规定婚姻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禁止早婚、取缔童婚;还明确规定禁彩礼废纳妾,提倡寡妇再嫁,等等。其重点在于提倡和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主。新婚姻法的颁布,彻底废除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终结了青年男女不能自由恋爱,必须由父母主婚的陈规陋习,也终结了早婚甚至童婚、寡妇不能再婚等恶俗,打破了几千年来束缚人们的封建桎梏。这一法律颁布后,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热潮。在新婚姻法的激励下,许多过去受封建习俗戕害的男女,都勇敢的站出来重新选择,各地出现了一个规模空前的离婚、退婚潮。但是,在新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中,也受到了封建残余势力和陈旧习俗的顽强抵抗。不少地方、不少人深受封建传统影响,思想难以转弯,对新婚姻法不理解、不接受,甚至千方百计抵制和对抗,有的不许子女和自己看中的对象自由恋爱、结婚,有的阻止包办婚姻的受害人离婚,一些难以摆脱家庭干涉的男女无路可走,最后选择了自杀。也有的青年虽然在父母逼迫下极不情愿的与自己不爱的人结了婚,但他们与自己私下的恋爱对象仍然藕断丝连,偷偷来往,被人发现后羞愧难当,选择了自杀。这样的悲剧当时各地都有,我在晋城工作时,就知道有两起因父母干涉婚姻而自杀的事件。董必武批示的案件,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案件发生于1952年,地点在长治县某村(村名忘记了),当事者是一对男女青年(姓名忘记了,下面以男青年、女青年代称)。两人在一个村里长大,彼此相互了解,互有好感,慢慢的开始谈情说爱,但没敢告诉家长。两人到谈婚论嫁的年龄时,女青年的父母给其找了一个邻村的婆家,女青年心里百般不愿意。当时新婚姻法已经开始贯彻执行,女青年也知道法律规定,她完全可以断然拒绝,但因生性懦弱,不敢和父母抗争,更不敢告诉父母自己已有对象,生怕说出来挨打受骂,也怕传出去丢人现眼。无奈之下,只好屈从父母安排,勉强与父母给找的对象结了婚。但婚后两人过得并不幸福,女青年的心一直在同村男青年的身上,两人并没有真正断了联系,反而经常私下来往。一天,女青年趁男人上地干活,偷偷地把同村男青年约到家里,二人互倾衷肠,越说越近,情难自禁之下,终于干出越轨的事情。不料事有凑巧,正在二人缠绵之际,女青年的男人中途回家取东西,正好把二人堵在被窝里。该男见此情景,不由怒火中烧,对二人进行了严厉斥骂,越骂火气越大,扑上去一人给了一巴掌,然后拿起东西,又上地干活去了。男人走后,剩下的一对男女青年不知道这事该怎样了结,心里越想越害怕,于是两人来到村外,寻到一口深井跳了进去,双双淹死在井里。
此事很快传遍了全县,大街小巷人们议论纷纷。人命关天,县公安局更不敢怠慢,赶忙派出得力警员进行侦查破案。经过现场勘查和走访群众,最终作出了这样一个结论:这一对男女青年投井而死,是因为两人之间的私情被女青年的男人撞破后,该男人气愤之下,在两个人脸上一人给了一巴掌。男女青年一来因为挨打,二来感到没脸见人,才投井自杀。因此,该男应对男女青年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于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长治县公安局逮捕了该男,经县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在发现妻子奸情后,对双方进行辱骂和殴打,致使二人含愤自杀。该男作为打人者,逼出两条人命,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依法判处死刑。此案判决结果报到地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核后同意对该男的死刑判决,并将县里和地区判决意见一并报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复核后,认为县、地两级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省里完全同意,于是,省高院将县、地、省三级的判决意见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没想到,案情在最高院出现了翻转。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不同意这起案子中山西省三级法院关于这起案件的定性,从而也否决了死刑判决。
董必武,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从中共建党以来,就担任多个重要领导职务。新中国成立后,历任华北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前身)主席,政务院第一副总理,中国人民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董必武是我党少有的法学专家,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先行者。他长期从事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土地革命时期,他就担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并一度代理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工作。建国后任第一副总理时,还兼任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后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几十年如一日,孜孜以求,鞠躬尽瘁,为建立新中国的法律制度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他对法学研究很深,并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在处理具体案例上,他思维缜密,看法独特,异于常人。比如长治县发生的这起案件,据说他看了山西转过去的案卷后,就提出了不同看法。许多人认为男女青年的死亡,是女青年的男人辱骂殴打所致。董必武则认为,该男的辱骂殴打并不是造成人命案的主因。案子的源头,要从女青年的父母和女青年本人身上追寻,此案首先是女方父母和女青年本人有错。女方父母错在新婚姻法颁布后,仍然顽固坚持封建包办婚姻的旧规矩,强迫自己的女儿和她不爱的人成婚,这是藐视、对抗国家法律的严重违法行为,也是对自己女儿自由选择权利的粗暴干涉。女青年错在不相信国家的新婚姻法,在有了自己中意的对象后,不敢告诉父母;在父母强迫她嫁给邻村既不熟悉又不爱的男子时,她不敢有丝毫反抗,屈从了父母的安排。结婚以后,她虽然还热恋着那位原来的对象,但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她仍然与男青年暗中保持往来,甚至发生不正常关系,这就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女青年的男人虽然打人有错,但却是在自己家庭受到外来者破坏的情况下一种义愤所致,可以说任何男人遇到这样的事情都难以容忍。何况,一人给了一巴掌,并不能致人死亡。男女青年是在二人的事情暴露后,感到无法在社会立足而自杀的,他们的死应该由自己负责,而不能让别人背黑锅,当替死鬼。据此,董必武提笔写下了“自羞自杀,无罪释放"八个字的批示。这两句话咋一看让人摸不着头脑,好像觉得彼此没有什么联系。但仔细品味则可看出,两句话是各有所指。前一句话是针对两个男女青年。说他们的死是因为他们自身不检点并在事发后畏惧社会舆论而导致的,责任应由死者自己承担。后一句话是针对打人男子,认为他虽然打人有错,但只是属于批评教育的问题,算不上犯罪,更谈不上死罪。在某种程度上,他也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将其逮捕是不对的的,判处死刑更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无罪释放。由地方相关部门对其训诫教育即可。
董必武的批示可谓一锤定音。原拟判处死刑的男子被无罪释放,投井而死的男女青年由各自的家长领回予以安葬。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这件事虽然已经过去了近70年,但却在我的心中打下了难以磨灭的烙印。从欣赏董必武的精美书法,到了解他对一起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我既看到董老学养深厚、文化底蕴超群的一面,也看到他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敢于坚持真理、为民做主、伸张正义的一面。他敢于把省、地、县三级法院的一致判决否定、推翻,把一名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的青年从枪口下挽救出来,使我对这位老革命家由衷的充满了敬意。他那判断是非曲直的深邃眼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认真态度,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法制思想和执法行为,给了我很大的启发和教育,并且对我的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在我从事检察工作40余年的生涯中,非常重视公正执法,对疑难案件不妄下结论,对复杂案件坚持反复推究,剥茧抽丝,探求真相,基本没有出现过重大错误和失误,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董老的那个批示,这是我一生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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